羁押令申请
允许移民官员向地区法院法官申请羁押令,拘留某人最多28天,并规定了对现有羁押令的复审或附条件释放。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4-27
- Also known as
- Warrant of commitmentReview of warrant of commitment
- Sources
- D5.5D5.10D5.15D5.20D5.25D5.30D5.35D5.40D5.50D5.55D5.60D5.65D5.70
概览
如果在当前拘留期届满前,情况变得明确该人无法离开新西兰(例如,无可用交通工具、身份未确定、安全风险未决,或其它无法离境的情形),移民官可向地区法院法官申请羁押令(或进一步羁押令),以拘留该人最长28天。[D5.5]
运作方式
当某人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9部分被拘留时,移民官必须评估是否能在授权拘留期内将其遣送离境。如果不能,他们可向地区法院申请羁押令。申请必须经宣誓,说明理由,并可包含支持性证据。法官依据该法的相关条款对申请作出裁定。[D5.5]
步骤
- 确定需要: 确认在当前拘留期届满前,该人将不会或不太可能离境,原因属于D5.5.1中所述理由之一。[D5.5]
- 准备申请: 提出经宣誓的申请,包括理由陈述和任何支持性证据。[D5.5]
- 向地区法院提交: 将申请提交给地区法院法官。[D5.5]
- 法官的裁定: 法官根据第317条、第318条或第323条作出决定。[D5.5][D5.10] 如果法官根据可能性权衡标准确信该人并非申请中所指之人,法官必须命令立即释放。[D5.10] 否则,法官可以签发授权最长28天拘留的羁押令,或者,如果法官不认为拘留是正当的,则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20条命令附条件释放。[D5.10] 对于涉及根据第313条因涉嫌对安全构成威胁或风险而被拘留的人,或已被根据第163条下令驱逐出境的人的申请,法官必须适用D5.25中的具体规则。[D5.25]
- 大规模抵达: 对于大规模抵达群体成员,遵循D5.75中的特定程序(本文未涵盖)。
羁押令
羁押令授权令状中指明的监狱长或场所负责人拘留该人,直至以下最早发生的情况:[D5.15]
- 对于应被遣返的人,将该人交付移民官羁押,或交付警察逮捕并羁押,以便安排其乘坐第一班可用的交通工具离开新西兰;[D5.15]
- 对于应被驱逐出境的人,将该人交付移民官羁押,或交付警察逮捕并羁押,以执行驱逐出境令;[D5.15]
- 收到移民官的书面通知,说明该人已不再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9部分负有被逮捕和拘留的责任;[D5.15]
- 法官下令释放该人;[D5.15]
- 羁押令期满。[D5.15]
羁押令授权的拘留期限,不计入从该人逃离合法羁押之日起至其根据《2009年移民法》再次被羁押96小时后的期间。[D5.15]
另见《2009年移民法》第319条。
根据羁押令被拘留人员的监管形式
根据羁押令被拘留的每个人必须以下列方式拘留:[D5.60]
- 如果未满18周岁且未婚或未缔结民事结合,则拘留于地区法院法官批准的地点,该地点为:
- 由负责《1989年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法》管理事务的部门的首席执行官控制或批准的住宅或其他场所;或
- 移民官与该人的父母、监护人或责任成年人约定的任何其他场所;或
- 首席执行官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30条批准的场所;[D5.60]
-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拘留于监狱,或法官批准的其他场所,且该场所是首席执行官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30条批准的场所。[D5.60]
解释与边缘案例
- 申请理由: 移民官必须相信在拘留期届满前,将没有可用交通工具,身份证据不会提供,部长不会就安全威胁认证作出决定,或因其他原因该人无法离境,这是显而易见的。门槛是“显而易见”,而非绝对确定。[D5.5]
- 宣誓要求: 申请必须经宣誓作出;简单信函或请求是不足够的。[D5.5]
- 羁押令期限: 羁押令授权最长28天拘留。如果情况持续,可申请进一步羁押令。[D5.5]
- 如身份错误必须释放: 如果法官以可能性权衡标准确信该人并非申请中指名的人,法官必须命令立即将该人从羁押中释放。[D5.10]
- 附条件释放: 如果法官不认为拘留是正当的,法官可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20条命令附条件释放。[D5.10]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法官不得附条件释放该人:该人身份不明或未达到法院满意的程度;导致该人无法离开新西兰的直接或间接原因,是该人在被送达驱逐责任通知、或因驱逐或遣返而被逮捕和拘留后,采取的某些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该人是在被送达驱逐责任通知、驱逐令或遣返令之后,或在因驱逐或遣返而被逮捕和拘留之后,才提出难民或保护身份申请的。[D5.10] 法院根据第320条可施加的条件包括:要求在指定地点居住、在指定时间或以指定方式向指定地点报到、如果该人是难民申请人则参加难民面谈、提供担保人,或采取特定行动以促进驱逐或离境。[D5.20] 释放前必须将条件书面通知该人,条件在释放时生效,并须包含警告:不遵守可能导致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12条被拘留或根据第313条被逮捕和拘留。[D5.20] 根据本条施加的条件,可由地区法院法官根据申请予以变更,或如果命令允许,由被释放人与移民官就居住/报到条件达成协议后变更。[D5.20] 如果移民官认定某人无合理理由而未遵守条件,或在申请羁押令时,或为执行驱逐令,可拘留该人。[D5.20] 当该人离开新西兰或不再负有第9部分规定的被逮捕和拘留的责任时,条件即告失效。[D5.20]
- 威胁或安全风险案件 (D5.25): 如果羁押令申请涉及根据第313条因涉嫌对安全构成威胁或风险而被拘留的人,或已被根据第163条下令驱逐出境的人,则适用D5.25。[D5.25] 在此类案件中,确认身份后,法官必须签发最长28天的羁押令,除非法官确信释放不会违反公共利益。[D5.25] 这与D5.10中的一般检验标准不同:根据D5.25,默认是拘留,而根据第320条附条件释放,需要积极地认定释放不会违反公共利益。[D5.25]
- 在驱逐令作出前根据羁押令被拘留或附条件释放的人员 (D5.30): 如果某人因涉嫌对安全构成威胁或风险被逮捕和拘留,正根据羁押令(第317或318条)被拘留或已被附条件释放(第320条),且部长决定不确定该人对安全构成威胁或风险,或未能在根据第313条初次逮捕后14天内作出认证,则适用以下后果:[D5.30]
- 该人不再负有《2009年移民法》第9部分规定的被逮捕和拘留的责任;并且[D5.30]
- 如果该人正根据羁押令被拘留,移民官必须将此事实书面通知羁押令中指明的监狱或场所的监狱长或其他负责人。[D5.30] 这确保了当部长不认证风险时,纯粹基于安全理由的拘留会迅速结束,并确保羁押当局得到正式通知,从而能够毫不延迟地实施释放。[D5.30]
- 与D5.1的相互作用: 根据D5.1签订了居住和报到协议的人,如果违反协议或情况发生变化,不一定能免于羁押令。羁押令申请程序是独立的。
- 拘留超过6个月 (D5.35): 如果根据第316条申请进一步羁押令,会导致某人根据连续羁押令被拘留的总时间超过6个月,则适用更严格的检验标准。[D5.35] 6个月期限从以下时间起算:如果上诉权已穷尽或不存在,则从最初拘留开始时起算;或从上诉程序结束或上诉期届满的较晚者起算;或如果难民/保护申请仅在被送达驱逐责任通知/令后,或在因驱逐或遣返而被逮捕和拘留后才提出,则从难民/保护申请得到最终裁定之日起算。[D5.35] 法官必须仅在下述情况下签发进一步羁押令:确信该人的驱逐或离境是由于该人的某些作为或不作为所阻碍,且不存在值得释放的特殊情况。如果法官不能如此确信,则必须根据第320条命令附条件释放。[D5.35] 就本检验标准而言,“特殊情况”不包括该人已根据第9部分被拘留的时间长度,也不包括该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继续阻碍驱逐的可能性。[D5.35] 6个月期限不包括从逃跑之日起至再次被抓获后96小时的任何期间。[D5.35] 如果难民/保护申请提出较晚,在最终裁定时重新开始计算时间;如果提出后续申请,则从该后续申请得到裁定时重新计算。[D5.35]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163条已被下令驱逐出境的人。[D5.35] 在这些案件中申请进一步羁押令,必须由移民官提供经宣誓的证据支持,包括为何需要进一步羁押令的陈述,并可包含其他支持性证据;法官可要求该移民官到庭并接受交叉询问。[D5.35] 对于大规模抵达群体成员,适用D5.75.15中的单独规则。
- 不予保释 (D5.50): 根据《2009年移民法》被拘留的人不得被准予保释。从移民拘留中释放的唯一司法机制,是由地区法院法官在羁押令程序中作出的附报到和其他条件的释放令(见保释(移民拘留))。[D5.50] 顾问不应将释放申请作为保释申请提出;正确的方法是通过羁押令申请或复核寻求附条件释放。[D5.50]
未成年人的拘留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9部分将被拘留的未成年人(未满18岁,未婚或未缔结民事结合),必须有一名责任成年人代表其利益。[D5.65]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拘留未成年人,且任何此类拘留均须获得合规行动处处长的批准。[D5.65] 这同时适用于根据羁押令的拘留和无证夜间拘留。此处未成年人的定义交叉引用 D6 未成年人。
对羁押令或附条件释放的复核
在羁押令有效期内任何时候,移民官均可向地区法院法官申请变更羁押令、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20条命令附条件释放该人,或命令将该人从羁押中释放。[D5.40]
同样,在某人根据第320条被附条件释放期间,移民官可申请命令根据羁押令拘留该人,或变更释放条件。[D5.40]
根据羁押令被拘留的人可申请变更或根据第320条附条件释放,被附条件释放的人可申请变更这些条件。[D5.40] 被拘留或被释放的人提出此类申请,必须得到地区法院法官的许可,而法官只有在确信出现了对当事人持续拘留或附条件释放有重大影响的新信息,且该信息在作出羁押令或附条件释放决定时无法获得的情况下,方可批准该许可。[D5.40]
任何复核申请均必须根据情况,依照《2009年移民法》第317条、第318条或第323条进行审议。[D5.40]
本条不适用于大规模抵达的羁押令(见D5.75)。[D5.40]
无证夜间拘留的监管形式
当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13条被拘留的人(初次无证拘留最长96小时)需要过夜拘留时,D5.55规定了其必须被拘留的地点。[D5.55]
- 未成年人(未满18岁,未婚/无民事结合): 必须拘留于由负责《1989年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法》管理事务的部门的首席执行官控制或批准的住宅或其他场所,或由移民官与该人的父母、监护人或责任成年人约定的任何其他场所。[D5.55]
- 所有其他被拘留者: 必须拘留于MBIE首席执行官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30条批准的场所,或警察局。[D5.55]
另见《2009年移民法》第331条。
为驱逐出境将人员交付羁押
D5.70规定了如何将已处于羁押状态的人(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9部分的羁押令)或在监狱中的人,交付给移民官或警察羁押,以执行驱逐或使其离开新西兰的程序。[D5.70]
交付处于羁押状态的人员
若某人正根据羁押令被羁押,移民官或警察可请求监狱长或其他相关场所的负责人将该人交付给以下方羁押:[D5.70]
- 警察,以便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13条将其逮捕并拘留;或[D5.70]
- 移民官,以便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12条将其拘留[D5.70]
以便执行该人的驱逐或使其离开新西兰。该监狱长或其他人必须据此交付该人。[D5.70]
交付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若某人正在监狱服刑,移民官或警察可在该人预定释放之日,请求监狱长或其他负责人不将其从羁押中释放,而是将该人交付给以下方羁押:[D5.70]
- 警察,以便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13条将其逮捕并拘留;或[D5.70]
- 移民官,以便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312条将其拘留[D5.70]
以便执行该人的驱逐或使其离开新西兰。该监狱长或其他人必须据此交付该人。[D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