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条特殊案例签证
允许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61条,作为绝对酌情权事项,向在新西兰非法居留或持有临时入境类别签证的人授予签证。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4-27
- Also known as
- s61section 61special case visa
- Sources
- A23A23.1A23.5A23.10
概览
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61条,可以以绝对酌情权向在新西兰境内且非法居留或持有临时入境类签证的人授予签证。[A23] 此种授予是一项例外救济,仅在没有其他签证途径可行时方可使用。[A23] 根据第61条提出的请求并非申请:没有获发签证的权利,没有要求考虑其请求的权利,也没有获知决定理由的权利。[A23.1][A23.5] 决策者没有义务调查该人的情况,且该人承担提出所有相关信息的全部责任。[A23.1] 移民官可以拒绝考虑该请求,而无需记录理由,但须说明该法第11条适用。[A23.5]
运作方式
第61条为那些在新西兰境内无有效签证(或持有不符合进一步签证常规标准的临时签证)且无法根据标准签证指示使其身份正常化的人提供了一个安全阀。[A23] 部长可以向非法居留且未收到驱逐令的人授予任何类型的签证;此项权力已下放给持有附表3授权或以上授权的移民官。[A23.1]
不能保证会有有利的结果。根据第61条授予签证属于绝对酌情权,这意味着:
- 任何人都无权根据第61条申请签证(所谓申请仅是一个请求);
- 决策者没有义务考虑该请求;
- 决策者没有义务进行进一步查询或调查该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情况;
- 无论是否考虑该请求,决策者都没有义务为任何决定提供理由,但《2009年移民法》第11条适用者除外(参见公平与自然正义);
- 信息隐私原则6(获取个人信息)不适用于与该请求相关的理由;
- 《1982年官方信息法》第23条和《2009年移民法》第27条(获取决定理由的权利)不适用。[A23.1]
简而言之,提出第61条请求的人无权要求根据任何特定的移民指示来考虑其请求,也无权获知关于其请求的任何决定的理由。他们负有全部责任,需确保将所有可能相关的信息包含在其请求中。[A23.1]
拒绝考虑请求
移民官可以根据所提供的信息拒绝考虑该请求,且没有义务记录理由(仅需说明第11条适用即可)。[A23.5] 若移民官确实记录了任何事项,可将其记录在纸质和电子档案中。[A23.5]
如果移民官要求提供更多信息或证据,则该请求已被考虑,且必须遵循A23.5.5项下的正式考虑程序。[A23.5]
考虑请求
如果移民官根据证据和陈述认定有理由考虑该请求,则应予以考虑。[A23.5] 必须满足的具体移民指示是不存在的,因为决定属于绝对酌情权。[A23.5] 提出请求的人负有全部责任来提出其案情,移民官在做出不利决定之前,没有义务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或征求意见。可以仅根据现有事实和所提交的陈述做出决定。[A23.5] 但是,移民官可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如体检证明或警方证明)以协助考虑该请求。[A23.5]
在考虑该请求时,移民官应评估所提出的事项是否更适宜由该人通过行使其在该法下的一项权利来处理(例如,基于人道主义理由就离开新西兰的要求向移民和保护仲裁庭提起上诉,如果可行的话)。[A23.5]
根据第61条作出的决定仍需遵守源自公法原则的一般公平要求,但公平要求的具体内容需结合绝对酌情权框架进行评估,包括法定计划和决定的后果。[A23.5] 法院将此种情况下的权利描述为非常有限。[A23.5]
一个相关的考量是,请求人作为非法居留新西兰并可被驱逐的人,根据该法有以下选择:
- 随时自愿离开新西兰,并根据常规规则从新西兰境外申请签证;或
- 配合进行个人情况记录面谈,之后移民官可决定是否应继续驱逐程序。[A23.5]
新西兰的国际义务也可能是一个相关考量因素。[A23.5] 电子记录必须记载请求是否已被考虑;移民官选择记录的任何事项均可记入档案。[A23.5]
考虑结果与记录保存
当请求被考虑后,移民官应在纸质和电子档案中简要记录其决定理由。[A23.10] 授予或拒绝签证的决定必须清楚地记录在与该请求相关的档案中。[A23.10] 如果请求获得批准,应说明将授予的签证类型和有效期。[A23.10]
与普通签证申请不同,移民官无需将决定理由告知客户。[A23.10] 这属于移民官的酌情处理权。[A23.10] 但是,如果移民官选择不提供理由,则必须在档案中明确记录《2009年移民法》第11条适用。[A23.10]
如果移民官依据第11条不向请求人提供理由,则应考虑,若有人根据《2020年隐私法》或《1982年官方信息法》提出请求,则根据这些法律扣留该等理由,理由是披露将违背《2009年移民法》第11条。[A23.10](参见《官方信息法》第18(c)(i)条和《2020年隐私法》第24(1)(b)条。)
步骤
- 个人准备第61条请求,包括对其非法身份或需要超出常规规则获得签证的原因的详细解释,以及所有支持证据。个人负有全部责任,确保请求内容完整,并包含所有可能被考虑的信息。[A23.1]
- 将请求提交给新西兰移民局,并附上适用的第61条费用(参见费用与征费)。无论请求是否成功,费用均需支付。[A23]
- 一名拥有第61条授权(至少附表3授权)的移民官评估该请求(参见移民官与决策者)。[A23.1] 如果所提供的信息不值得考虑,移民官可以直接拒绝考虑该请求;除说明该法第11条适用外,无需记录任何理由。[A23.5]
- 如果移民官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则说明该请求已被考虑,且适用正式考虑程序。[A23.5]
- 移民官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违反签证条件的原因、非法居留的时长、个人品行和健康状况、任何人道主义情况、国际义务以及公共利益。没有义务进行进一步查询;移民官可以仅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做出决定。[A23.1][A23.5]
- 移民官还应考虑该等事项是否更适合通过该法下的替代权利来解决,例如人道主义上诉。[A23.5]
- 决定以绝对酌情权做出:要么授予签证,要么拒绝。无需给出理由,但公平原则(参见公平与自然正义)要求告知当事人结果。[A23.1] 电子记录必须注明该请求是否已被考虑。[A23.5]
解释与边缘情况
- 绝对酌情权:决策者不受任何移民指示的约束,移民和保护仲裁庭不能审查实体决定,当事人没有要求举行听证或要求根据任何特定指示考虑其请求的权利。[A23.1]
- 无上诉权:根据第61条作出的拒签决定是终局的;审查仅限于基于程序理由的司法复核。[A23]
- 无获知理由的权利:请求人无法获取有关该决定的个人信息(《隐私法》原则6不适用),也不能依据《官方信息法》或《移民法》获取理由。[A23.1]
- 提供信息的责任:当事人承担提供其希望被考虑的所有信息的全部责任;决策者没有义务进一步查询或要求提供缺失的证据。[A23.1]
- 人道主义因素:虽然不能替代人道主义上诉,但同情情况是相关的。有充分理由担心返回或与新西兰有牢固家庭关系的人更有可能成功。[A23]
- 与标准指示的重叠:如果当事人能够满足常规签证的标准,应鼓励其根据适用指示提出申请,因为第61条请求属于例外救济。[A23]
- 非法居留:非法居留的时间越长,理由就必须越有分量。[A23]
- 费用:第61条费用适用,即使请求不成功也需支付。如果请求未被考虑或被拒绝,无权要求退款。[A23]
- 拒绝考虑:移民官可以拒绝考虑请求而无需给出理由;如果他们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则启动了考虑程序。[A23.5]
- 替代权利:移民官应考虑当事人是否有更好的途径,例如自愿离境并在海外申请,或配合驱逐程序。[A23.5]
- 绝对酌情权中的公平:决定仍受公法公平的约束,但该义务因绝对酌情权的背景而减弱。[A23.5]
- 国际义务:可能是评估中的相关因素。[A23.5]
- 移民官不提供理由时的义务:如果移民官行使酌情权不提供理由,他们必须在档案中记录第11条适用。如果依据第11条扣留理由,移民官应考虑,如果有人提出请求,根据《隐私法》或《官方信息法》扣留这些理由。[A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