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
大规模抵达羁押令
允许移民官员申请大规模抵达羁押令,以拘留大规模抵达群体成员,最长可达六个月,并可进行变更、申请进一步羁押令及审查。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4-27
- Also known as
- Mass arrival warrant of commitment
- Sources
- D5.75D5.75.1D5.75.5D5.75.10D5.75.15D5.75.20D5.75.25
概览
大规模入境羁押令允许移民官向法院申请授权,以羁押大规模入境群体的成员,最长可达六个月,且存在变更、进一步羁押和复审的可能性。[D5.75]
运作方式
当大规模入境群体抵达时,移民官可向地区法院法官申请大规模入境羁押令。该羁押令受标准羁押令规定(参见羁押令申请)的约束,包括与羁押形式和未成年人羁押相关的规定。移民官必须基于群体管理、安全、系统完整性或法院效率,证明该羁押令的必要性。[D5.75.1] 羁押令可变更为包含未知成员,通过进一步28天羁押令予以延期,并可随时进行复审。[D5.75.5][D5.75.15][D5.75.20] 对被单独处理的人员,将不再被视为大规模入境群体成员,且不再受制于针对大规模入境的特殊签证和保护程序。[D5.75.25]
步骤
申请大规模入境羁押令
- 确定资格: 可依据 C8.5 下的移民指示中对大规模入境群体的定义,为该群体成员申请大规模入境羁押令,但不得为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申请。[D5.75] 该群体必须根据《2009 年移民法》第 9 部分被羁押,且必须显然存在第 316(1) 条中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情形将会适用。[D5.75.1]
- 准备宣誓申请: 申请必须经宣誓,并包括:
- 将被羁押的人数;
- 每个人的身份信息;
- 如知晓交通工具或交通工具组的详情;
- 交通工具抵达方式的描述;
- 关于羁押令为何必要的陈述(基于有效管理、安全风险、系统完整性或法院效率);
- 法定情形如何适用于每个人。[D5.75.1]
- 向地区法院提交: 向地区法院法官提交申请。
- 法官的决定: 法官可批准最长六个月的羁押令,并可命令移民官最多每 28 天向法院报告羁押理由的持续适用性。[D5.75.10] 如果理由不再适用,法官也可缩短羁押期限。[D5.75.10]
申请变更大规模入境羁押令
- 识别未知成员: 如果在原申请时,大规模入境群体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尚未可知,移民官可申请变更羁押令,将他们纳入其中。[D5.75.5]
- 准备宣誓申请: 包括原申请书和羁押令的副本、新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法定要求如何适用于每个人的陈述。[D5.75.5]
- 向地区法院提交。
申请进一步羁押令
- 需要进一步羁押: 如果需要在初始羁押令之外继续羁押,移民官可申请进一步羁押令,最长 28 天,适用于全部成员或指定成员(作为群体成员)或适用于一名或多名个别成员。[D5.75.15]
- 准备申请: 申请必须遵循与原始大规模入境羁押令相同的要求(D5.75.1),并经过宣誓。[D5.75.15]
- 向法官提交。
大规模入境羁押令的复审
- 启动复审: 在大规模入境羁押令有效期内,移民官可随时申请:
- 变更羁押令,以缩短期限或变更羁押地点;[D5.75.20]
- 针对特定个人,寻求标准羁押令、根据第 320 条有条件释放或释放。[D5.75.20]
- 对群体身份的影响: 如果个人根据个人化羁押令被处理或获释,其将不再被视为大规模入境群体成员,且不再受大规模入境移民指示(C8.10、C8.15、C8.20)的约束。[D5.75.25] 任何已根据 C8.20 签发的签证不受影响。[D5.75.25]
解释与边缘情形
- 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 不得为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签发大规模入境羁押令。[D5.75] 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的定义见 C8.5.5。
- 报告要求: 地区法院法官可命令移民官定期(不超过每 28 天一次)报告羁押令的理由是否依然存在。[D5.75.10] 这确保了司法监督。
- 未成年人的羁押: 根据大规模入境羁押令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 D5.65 中的未成年人特别保护规定(参见羁押令申请)进行处理。[D5.75]
- 转入个人身份: 如果某人被单独处理(作为个人申请进一步羁押令、标准羁押令、有条件释放或释放),其即失去大规模入境群体身份,不再受到针对群体的特殊签证和保护规则的约束,但其现有签证予以保留。[D5.75.25]
- 大规模入境群体必须根据第 9 部分被羁押: 只有在群体成员已根据《2009 年移民法》第 9 部分被羁押时,才可申请该羁押令。[D5.75.1]
- 标准羁押形式规则(D5.60)适用于根据大规模入境羁押令被羁押的人员。[D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