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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提交临时签证申请

概述了根据 E4 递交临时入境类别签证申请的流程,包括不同申请类型的强制性要求。

Status
active
Updated
2026-05-01
Sources
E4E4.1E4.15E4.20E4.25E4.30E4.35E4.40E4.45E4.50E4.70

概览

E4 管辖临时入境类别签证申请的递交。[E4]

E4.1 节规定了谁可以被包含在临时入境类别签证申请中,包括伴侣和受抚养子女,并定义了关键术语,如受抚养子女、伴侣和主申请人。[E4.1]

E4.15 节指示申请人向负责其所在地的新西兰移民局办公室、签证申请中心、外交贸易部岗位或指定的英国岗位递交申请。[E4.15]

单纯递交申请并不会使申请人的停留合法化,不赋予在申请审理期间留在新西兰的权利,不赋予申请其他签证的权利,也不能阻止驱逐出境。[E4.70]

运作方式

申请人必须遵守 E4 中关于临时入境类别签证申请递交方式的要求。[E4]

根据 E4.40,申请必须以规定方式递交。规定方式是指符合《2010年移民(签证、入境许可及相关事项)条例》为相关申请类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的方式。[E4.40] 未以规定方式递交的申请不得被受理(见[E4.45])。

递交申请的法律效力

对于在新西兰境内的人来说,仅递交签证申请并不:[E4.70]

  • 使该人在新西兰的停留合法;[E4.70]
  • 赋予该人在申请审理期间留在新西兰的权利;[E4.70]
  • 赋予该人在申请作出决定之前申请或被签发任何其他签证的权利;或[E4.70]
  • 阻止根据《2009年移民法》可能适用于该人的任何驱逐程序。[E4.70]

这意味着,在递交时身份非法的人仍属非法,而在决定作出前签证过期的合法申请人也不会自动获得停留权。递交申请并不能使当事人免于被驱逐或受到执法行动的影响。

强制性递交要求 (E4.50)

E4.50 中的移民指示规定了不同申请类型的强制性递交要求。[E4.50]

经批准的纸质表格 (E4.50.1)

对于纸质表格,申请必须使用相关的英文填写表格,由申请人(若未满18岁,则由父母或监护人)签字,并随附:

  • 申请人的护照(或核证副本)、身份证明书,若无法提供,则提供出生证明原件或其他身份证件;[E4.50]
  • 两张护照尺寸的照片;[E4.50]
  • 相应的费用和征费;[E4.50]
  • 生活维持费或资助证明(军事签证申请除外);[E4.50]
  • 相关移民指示要求的证明资格的凭证;[E4.50]
  • 申请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E4.50]

电子表格 (E4.50.2)

对于在线申请(例如,打工度假计划、银蕨),申请人必须以英文填写表格并提供:全名、出生日期和地点、护照详细信息、在提示时上传符合要求的照片、资格凭证、真实性确认、同意将情况变化通知新西兰移民局,并支付规定的费用、移民征费以及(如适用)国际游客保护与旅游征费。[E4.50]

注意:第二份打工度假计划工作签证必须按照 E4.50.1 的规定以纸质形式递交。[E4.50]

未使用经批准的表格的申请 (E4.50.5 和 E4.50.10)

申请人或顾问可以请求移民官员在不使用经批准的表格的情况下考虑申请。若移民官员同意,申请人必须提供:全名、出生日期和地点、护照详细信息、当前或以往签证的详细信息、申请的签证类型、任何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官员要求的任何信息或凭证。[E4.50]

申请必须附有真实性确认、同意将变化通知、付费和征费的支付,以及签名(电子申请或在移民管制区申请时除外)。[E4.50]

移民官员可以在签证获批前的任何时间:拒绝进一步考虑该申请,并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表格。若被拒绝,该申请视为未提出;费用可退还或计入后续申请。已受理的未使用经批准表格的申请,可在新西兰移民局各办公室之间转移,无需提供经批准的表格或支付额外费用。[E4.50]

在移民管制区的申请 (E4.50.35)

在边境提出的申请必须使用经批准的英文表格,仅限一人,并由申请人签字(若未满18岁且有人陪同,则由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申请人须出示其护照以及(如持有)任何当前临时入境类别签证的凭证。符合条件的人可以使用自动电子系统。[E4.50]

递交后的额外要求 (E4.50.15, E4.50.40)

就任何表格所提的申请作出决定之前,移民官员可以要求:面谈、进一步的信息或凭证、体检、旅行票据或续程安排、资金或资助凭证,以及(若此前未提供)申请人护照。[E4.50]

独自或与父母一方同行的未满16岁儿童 (E4.50.20)

官员可以要求提供父母双方均已同意将该儿童从其居住国带走的凭证。[E4.50]

移民顾问的持牌要求 (E4.50.25)

代表他人提出的任何移民申请或请求,如由未持牌的移民顾问提出,均不得被受理,除非该顾问依法豁免持牌。若被错误受理,必须拒绝该申请。须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如何重新递交。[E4.50]

持牌豁免 (E4.50.30)

免于持牌的人包括:在非正式或家庭场合无偿提供建议的人;国会议员及其工作人员;外国外交官和领事人员;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服务雇员;持有现行执业证书的律师;有律师监督的社区法律中心雇员/志愿者;公民咨询局志愿者;仅就与学习有关的临时签证提供建议的人;以及任何根据法规豁免的人。[E4.50]

通信地址 (E4.50.45)

每位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个用于通信、通知或签证送达的新西兰实际地址。也可提供一个电子地址。申请人之后可书面更换地址。[E4.50]

未以规定方式递交的申请

  • 若申请由未持牌移民顾问提交,必须立即退回 [E4.45]。(持牌要求见 [E4.50]— 参见移民顾问的持牌要求)。
  •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除必须退回未持牌顾问申请的情形外),新西兰移民局可酌情决定将不符合规定递交方式的申请保留一段特定时间,以便完成缺少的强制性要求。但在保留期间,该申请不被视为已递交 [E4.45]。
  • 新西兰移民局没有义务保留未以规定方式递交的申请,并可随时决定将其退回 [E4.45]。
  • 若申请是以轻微且容易纠正的不完整方式递交的,移民官员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E4.45]:
    • 收取申请费和征费;
    • 保留文件;
    • 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申请未以规定方式递交,但会限时保留,以便满足递交的强制性要求;
    • 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哪些文件。
  •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有一定的时间来完成未满足的要求。若申请人在该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申请可被退回,费用予以退还 [E4.45]。
  • 若申请未以规定方式递交,且不适用轻微不完整的例外情况 (E4.45(d)),则必须将申请退回给申请人或代理人 [E4.45]。

谁可以被包含在申请中

每位主申请人必须递交一份单独的申请。[E4.1] 主申请人的伴侣,以及未满 20 岁的受抚养子女,如果打算一起旅行,可被包含在访客签证、限制性签证(特定情况下)或过境签证的申请中。[E4.1]

对于学生签证、工作签证、外交签证或军事签证的申请人,其伴侣和受抚养子女必须另行递交适合其需求的临时入境类别签证申请。[E4.1] 例如,打算上学的受抚养子女必须申请学生签证。[E4.1]

要被包含在申请中,伴侣必须符合 E4.1.20 中的定义(真实且稳定的伴侣关系);不符合该定义的必须自行申请。[E4.1] 受抚养子女(亲生或收养)在 E4.1.10 中被定义为:未满 18 岁,单身,且在经济上依赖;或 18 或 19 岁,单身,无子女,且在经济上依赖。[E4.1] 必须提供每个被包含者与主申请人关系的凭证。[E4.1]

除未满 18 岁的申请人无需签字外,主申请人和每个被包含的申请人都必须满足所有申请要求。[E4.1]

递交地点

申请应向负责受理申请人目前居住的地理区域或国家该类申请的新西兰移民局办公室、签证申请中心、外交贸易部岗位或某些指定的英国岗位递交。[E4.15] 当前的接收办公室名单公布在新西兰移民局网站上。[E4.15]

若申请未递交至合适的办公室,可能会被转至合适的办公室。[E4.15]

申请递交日期和提出日期

递交日期 (E4.25)

纸质申请在新西兰移民局,或经授权代表新西兰移民局接收签证申请的办公室(包括签证申请中心)收到之日,为其递交日期 [E4.25]。通过电子表格递交的申请,在其成功提交当日(新西兰时间)为递交日期 [E4.25]。若使用 AMS 系统处理,递交日期称为“提交”日期 [E4.25]。

申请提出日期 (E4.30)

只有当申请在递交当日是以规定方式递交时,才在当日被视为已提出(见 [E4.50])[E4.30]。移民官员会评估是否已满足所有递交的强制性要求 [E4.30]。如果官员认定申请未以规定方式递交并要求补充文件(见 [E4.45]),则该申请在新西兰移民局收到用以满足递交规定方式的最后一份缺失文件之日,方被视为提出 [E4.30]。

注意: 当使用 AMS 系统处理时,申请提出日期被称为“受理”日期 [E4.30]。

申请的接收

所有申请表必须加盖递交当日的日期印章(见 [E4.25]),以新西兰移民局或经授权代表新西兰移民局接收签证申请的办公室收到之日为准。签证申请中心被授权用于此目的。[E4.35]

新西兰移民局工作人员必须依照《工作人员工具包》中规定的准则,记录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任何信息或凭证的接收日期。[E4.35]

步骤

具体步骤和所需表格在 E4 的移民指示中有规定。[E4] 在递交之前,申请人应使用新西兰移民局网站确认其所在地对应的正确接收办公室。[E4.15]

当包含家庭成员时,必须随申请一并提交关系证明,且若涉及未满 16 岁的儿童且另一方父母未同行,则须提供有权将该儿童从其居住国带走的凭证。[E4.1]

强制性递交要求因申请类型而异——完整细节见强制性递交要求 (E4.50)。申请人必须确保提供其表格类型所要求的所有文件、费用和确认信息。[E4.50]

解释与边缘情况

递交地点——转介

递交至错误办公室的申请可能会被内部转介,但申请人应向正确的办公室递交以避免延误。[E4.15]

审理办公室的分配

新西兰移民局有权决定由哪个办公室审理申请。[E4.20] 审理办公室可能与递交申请的接收办公室不同。[E4.20]

E4.1 中的关键定义

  • 主申请人:对于访客签证和过境签证,指在申请中被声明为主申请人的人;对于工作签证、学生签证、外交签证或军事签证,指申请该签证的人;对于限制性签证,由明确的目的来确定(例如,目的是学习的人,或被陪同的人)。申请中的所有人员均依照相关指示进行评估。[E4.1]
  • 受抚养子女:未满 18 岁,单身,且在经济上完全或主要依赖主申请人和/或其伴侣。对于 18 或 19 岁的人,必须单身无子女且经济上依赖。特殊依赖定义也适用于 V3.10 或 V3.20 下的受抚养子女访客签证。未满 18 岁的未婚子女被推定为受抚养。[E4.1]
  • 伴侣:指与主申请人存在合法婚姻、民事结合关系,或处于真实且稳定的事实伴侣关系的人。在多配偶伴侣关系中,仅有一位伴侣符合资格。[E4.1]
  • 未满 16 岁儿童的监护权:若申请人即将与新西兰公民/居民结婚,或计划停留 12 个月以上,且包含了未满 16 岁的儿童,但另一方父母未随行,新西兰移民局必须确信申请人拥有将该儿童带走的合法权利。凭证包括单独监护权文件,或另一方父母经见证签署的同意声明。[E4.1]

未以规定方式递交的申请

  • 必须退回未持牌顾问的申请:即使申请的其他部分都完备,由未持牌移民顾问提交的申请也必须立即退回 [E4.45]。
  • 无保留义务:新西兰移民局保留不合规申请的权限是酌情决定的。移民官员可在要求得到满足前的任何阶段退回申请 [E4.45]。
  • “轻微且容易纠正”的评估:何为轻微,是移民官员的事实认定;E4.45 未对此进行定义,赋予了官员相当大的裁量权 [E4.45]。
  • 对申请提出日期的影响:在申请被保留以待纠正期间,它尚未被递交,因此最终的“申请提出日期”将推迟至收到最后一份所需文件之日(见 [E4.30])。这可能会影响申请人是否满足有时限要求的标准 [E4.30][E4.45]。
  • 退回与退款:若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未满足的要求,申请将被退回,已付费用予以退还——如同申请从未被递交一样 [E4.45]。

未使用经批准表格提出的申请

  • 移民官员有权在任何时候拒绝继续审理未使用经批准表格提交的申请,并要求使用正确的表格。若发生这种情况,该申请被视为未提出,任何费用可被退还或计入后续申请。[E4.50]
  • 若未使用经批准表格但已被受理的申请,后来在新西兰移民局各办公室之间转移以完成审理,申请人无需填写经批准的表格或支付额外费用。[E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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