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居民签证申请
规定申请人必须向何处递交居留申请,如何确定递交日期,加盖收件印章的方式,以及在错误办事处递交时的处理办法。
- Status
- active
- Updated
- 2026-04-29
- Sources
- R2.10R2.15R2.20R2.25R2.30R2.35R2.40R2.50RV1.10RV1.10.1RV1.10.5RV1.10.10
概览
居留申请必须递交至负责主申请人当前居住国家或地理区域的 新西兰移民局 办公室、签证申请中心或 MFAT 机构 [R2.10][RV1.10.1]。如果申请递交到其它地方,该办公室可将其转至正确地点,而不立即拒绝 [R2.10]。递交后, 新西兰移民局 将决定处理该申请的办公室,该办公室可能与递交办公室不同 [R2.15]。申请在 新西兰移民局 或授权机构收到之日即为递交日 [R2.20]。所有申请及支持文件在 新西兰移民局 或授权机构收到时,必须加盖递交日期章 [R2.30]。申请仅在按规定的递交方式在当日递交的情况下,才在递交日被“提出”;如果要求进一步文件,则申请在最后一份未完成文件收到之日被提出 [R2.25]。
运作方式
新西兰移民局 在其网站上公布当前的接收办公室列表,标明各办公室、签证申请中心或 MFAT 机构服务的地理区域 [R2.10]。申请人必须根据其递交时的居住地确定正确的办公室 [R2.10]。此要求适用于居留申请,确保处理在具有当地知识的办公室进行。
接收办公室负责初步接收和完整性检查;若申请完整,则可进入评估阶段或转至处理办公室。该规则仅规定递交点,不规定整个处理链条 [R2.10]。
处理办公室的确定:对于居留类签证, 新西兰移民局 决定由哪个分支或 MFAT 办公室处理申请。这意味着处理可能在不同于递交办公室的地点进行 [R2.15]。该规则允许 新西兰移民局 管理工作量,并将案件分配给专业处理团队。申请人无权要求其申请在特定办公室处理 [R2.15]。
递交日:申请在 新西兰移民局 或被授权代表 新西兰移民局 接收签证申请的办公室(包括签证申请中心)收到之日递交 [R2.20]。递交日是实际收到的日期——而非申请寄出、快递或处理的日期。在 AMS(申请管理系统)中,该日期被记录为“投递”日期 [R2.20]。递交日很重要,因为它确立了申请进入系统的时间,并可能影响后续步骤的时间安排,例如处理时间的起始计算日。
申请的盖章:所有申请以及任何提交的支持证据或信息(无论是同时递交还是以后递交),必须由 新西兰移民局 或授权办公室(如签证申请中心)加盖收到日期章 [R2.30]。此行政步骤使递交日正式化,并为每份文件进入系统建立了正式记录。对于电子递交,等同的是系统在成功传输时生成的日期戳。
申请提出的日期:申请仅在递交日以规定的方式递交的情况下,才在递交日被“提出” [R2.25][RV1.10.5]。规定的方式即《2010 年移民(签证、入境许可及相关事项)条例》为居留类签证申请规定的方式,该条例规定了递交所必须满足的强制要求 [R2.35][RV1.10.5]。新西兰移民局办公室的移民官通过评估是否满足所有递交强制要求(见 R2.40)来确定申请是否按规定方式递交 [R2.25]。如果移民官认定申请未按规定方式递交并要求补充文件(见 R2.50),则申请在 新西兰移民局 收到最后一份满足递交规定方式所需的未完成文件之日被提出 [R2.25]。在 AMS 中,申请被提出的日期称为“接受”日期 [R2.25]。
步骤
- 查阅 新西兰移民局 网站,获取当前的接收办公室列表,并确定负责主申请人所居住国家的办公室 [R2.10]。
- 准备申请,按照相关居留指示进行,确保所有表格和证据齐全 [R2.10]。
- 将申请递交至指定的办公室—— 新西兰移民局 办公室、签证申请中心或 MFAT 机构——通过该办公室规定的方式(例如在线、快递或亲自递交) [R2.10]。根据居留章节提出的申请也可使用经批准的电子表格递交 [RV1.10.1]。
- 若递交至其它地点:申请可能会被转至正确的办公室。这是一项酌情决定;接收办公室无需退还或拒绝,但很可能会造成延迟 [R2.10]。
递交的强制要求
除非适用例外情况,居留类签证申请在递交时必须满足特定强制要求 [R2.40]。关于变更旅行条件、永久居民签证或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的具体要求,也在 RV1.10.10 中列出(见下文)[RV1.10]。
纸质申请(位于移民管制区外)
除非该申请符合在线流程或其他例外情况,在移民管制区外递交的居留类签证申请必须 [R2.40]:
- 使用批准表格;
- 用英文填写;
- 由申请人(或若申请人未满 18 岁,由父母/监护人)签名;
- 包括所有基于与主申请人关系而持有或已申请临时入境类签证的主申请人的受抚养子女;
- 递交移民官时,一并提供:
- 申请人护照(或核证副本)、身份证明(或核证副本),或若无法提供,则提供完整的出生证明原件(或核证副本)或其他身份文件;
- 两张申请人头像和肩部的护照尺寸照片;
- 申请人完整出生证明的原件或核证副本(或若无法获取出生证明,则为身份证);
- 适当的费用和移民税(如有);
- 相关移民指示所要求的所有信息和证据,以证明主申请人符合其下的居留类别;
- 完成并提交不超过三个月的医疗证明(除非健康指示准许豁免);
- 完成并提交不超过三个月的胸部 X 光证明(孕妇及 11 岁以下儿童除外,除非健康指示准许豁免);
- 每个国籍国及过去 10 年内累计居住 12 个月或以上的每个国家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超过六个月签发)(17 岁以下申请人除外,以及该国家当局一般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况除外);
- 主申请人认为能证明其符合签证资格的任何其他信息、证据和申述。
医疗和胸部 X 光证明可由体检医生直接提交给 新西兰移民局 [R2.40]。
在线申请
若 新西兰移民局 为居留类签证提供电子表格,则可在线提出申请 [R2.40]。在线流程要求申请人 [R2.40]:
- 用英文填写电子表格;
- 提供全名、出生日期和地点以及护照或身份证明的详情;
- 上传符合 新西兰移民局 标准的照片;
- 提供移民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和证据以证明其资格;
- 确认所提供的信息据其所知真实正确;
- 同意在签证批准或申请裁决前通知 新西兰移民局 任何情况的变更;
- 支付规定费用和移民税(或安排处理官员可接受的付款方式)。
在移民管制区或口岸提出的申请
仅某些人可在移民管制区申请居民签证 [R2.40]:
- 澳大利亚公民;
- 持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签证(包括居民回程签证)者;
- 之前持有居民签证的人士。
此类申请必须 [R2.40]:
- 使用批准表格;
- 仅涉及一个人;
- 用英文填写;
- 签名(或若未满 18 岁,由父母/监护人签名;若未满 18 岁且无人陪同,则无需签名);
- 递交移民官时提供申请人护照或身份证明。
符合条件的澳大利亚公民和澳大利亚永久居民可使用自动电子系统出示其护照 [R2.40]。
支持文件“当前有效”的定义
支持申请或递交意向书的文件,若在递交时、评估期间及最终决定之日等任何相关阶段均未过期,则被视为“当前有效” [R2.40]。
强制要求的豁免
移民官仅可在持有特别指示授权的情况下豁免强制要求 [R2.40]。
非以批准表格递交的申请
《移民条例》允许在有限情况下不必使用批准表格递交申请,通常是涉及简单核查的简单案件 [R2.40]。但由于居留类签证申请复杂,核查要求高,非以批准表格递交的请求通常会被拒绝 [R2.40]。
身份证据
强制身份要求规定,每位申请人的申请须包含一份完整出生证明,该证明通常应载明 [R2.40]:
- 申请人姓名;
- 出生日期和地点;
- 父母的姓名和职业。
若无法获取完整出生证明,可提交身份证。即使获取完整出生证明可能涉及延迟或费用,仍被视为可获取 [R2.40]。
变更旅行条件、永久居民签证或第二次/后续居民签证的特定要求 (RV1.10.10)
对于在移民管制区外递交的变更旅行条件、永久居留签证或第二次或后续居民签证的申请,强制要求在 RV1.10.10 中列出 [RV1.10.10]。这些要求基本反映了 R2.40 中对于居留类签证的要求,包括:
- 申请必须使用批准表格并用英文填写 [RV1.10.10];
- 若在线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所需信息和证据,支付适当费用,并声明据其所知详情真实正确,且同意在申请裁决前通知 新西兰移民局 任何情况的变更 [RV1.10.10];
- 若提交纸质申请,该申请必须签名(或若申请人未满 18 岁,由父母或监护人签名),并与以下文件一并提交移民官:
- 申请人当前或过往居民签证的证明 [RV1.10.10];
- 申请人护照(或核证副本)或身份证明(或核证副本),或若无法提供,则提供完整出生证明原件(或核证副本)或其他身份文件 [RV1.10.10];
- 两张申请人头像和肩部的护照尺寸照片 [RV1.10.10];
- 相关移民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和证据,以证明申请人符合该类别 [RV1.10.10];
- 申请人认为能证明其资格的任何其他信息、证据或申述 [RV1.10.10];
- 适当的费用(如有)[RV1.10.10]。
移民官在裁决申请前,可要求提供进一步的照片、文件或进行面试,以帮助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签证或变更要求 [RV1.10.10]。
未按规定方式递交的申请
若申请由无牌照移民顾问提交,除非该顾问免于持牌要求,否则申请必须退回 [R2.50]。
除上述必须退回的情况外, 新西兰移民局 可酌情将未按规定方式递交的申请保留特定时间段,直到满足尚缺的要求。然而,此类申请不被视为已被提出。[R2.50][RV1.10.5] 新西兰移民局 没有义务保留不完整申请。[R2.50]
轻微不完整申请:当申请递交时存在轻微且易于纠正的不完整情况,移民官将 [R2.50]:
- 保留文件;[R2.50]
- 通知主申请人或代理人,申请未按规定方式递交,但将被保留有限时间,以便主申请人或代理人满足尚缺的强制要求;[R2.50]
- 通知主申请人或代理人,申请需要哪些文件以满足递交强制要求(见 R2.40)。[R2.50]
主申请人会获得一个规定时间来完成尚缺的要求。若未能完成,申请可能被退回。[R2.50]
非轻微不完整的申请:当申请未按规定方式递交,且轻微不完整处理程序不适用时,申请必须退回给主申请人或代理人。[R2.50]
解释与边缘情况
- **“可被转交”**赋予了 新西兰移民局 酌情权。错误递交的申请并非自动无效或退回;办公室可将其转交。这意味着申请仍被视为已递交,但处理可能延迟。不能保证一定会转交,且 新西兰移民局 理论上可以拒绝接收(尽管该条款暗示采用转交的做法)[R2.10]。
- 主申请人的居住地:该规则使用“当前居住”,暗示的是惯常居住地,而非临时旅行。如果主申请人正在另一个国家临时访问,负责其通常居住国的办公室可能仍然适用。然而,严格应用该规则可要求其实际所在国家的办公室。手册未定义最短期限,因此从业者应采取保守方法:即使是在临时居住地,也应在申请人当前居住地递交 [R2.10]。
- 签证申请中心 (VAC) 和 MFAT 机构:有些国家没有 新西兰移民局 办公室;签证申请中心或外交机构充当接收代理。 新西兰移民局 网站上的列表指明了这些地点,同样的规则适用——负责申请人居住国的签证申请中心/机构是正确的递交地点 [R2.10]。
- 生效日期:本指示自 2013 年 12 月 2 日起生效。此后未有修订更改此一般递交规则 [R2.10]。
- 处理办公室:处理可在递交办公室以外的办公室进行的指示,给予 新西兰移民局 灵活性。申请人不能选择处理办公室,处理在其他地方进行的事实不影响递交的有效性。该规则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起生效 [R2.15]。
- 递交日和收件:申请在 新西兰移民局 或授权机构收到之日递交 [R2.20]。对于纸质申请,这是申请到达办公室的日期——而非邮寄日期。对于电子递交,收件日期是提交成功传输并被 新西兰移民局 系统接收的日期。从业者应保留送达证明(快递追踪、电子接收确认),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确定递交日。应注意收件日期与 AMS 中投递日期之间的区别:投递日期反映的是行政记录日期,但指示明确规定递交日是收件日期 [R2.20]。
- 递交与提出的区别:申请“递交”日期(R2.20)与申请“提出”日期(R2.25)可以不同。如果申请在收件时即完整且满足所有递交强制要求,两者日期相同。如果 新西兰移民局 认定申请未按规定方式递交并要求进一步文件,则“提出”日期变为这些文件到达之日,而“递交”日期仍为原始的收件日期 [R2.25]。这一区别可能影响受抚养子女的年龄评估、伴侣关系持续时间计算,以及其他基于申请提出日期评估的时间敏感标准。
- 规定的方式:申请是否按规定方式递交由 新西兰移民局 办公室的移民官决定,而非仅由接收办公室决定。必须满足 R2.40 中引用的强制要求后,申请才被视为提出 [R2.25]。规定的方式由《2010 年移民(签证、入境许可及相关事项)条例》定义,而非由操作手册本身定义,并适用于所有居留类签证申请 [R2.35]。具体的强制要求在上文“递交的强制要求”部分列出,包括文件、身份、医疗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要求 [R2.40]。申请必须按规定方式递交,未按规定方式递交的将不被视为已提出 [RV1.10.5]。
- 盖章作为递交日期的证据:盖章要求提供了递交日期的正式记录 [R2.30]。若对申请递交时间产生争议,申请表及文件上的盖章日期即为确凿证据。这对于时间敏感的标准(如受抚养子女超龄或临时签证到期)尤为重要,确切的递交日决定了资格。
- 无牌顾问退回:退回由无牌顾问递交的申请的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容酌情。从业者应在递交前核实顾问的持牌状态,以避免被自动退回。[R2.50]
- “保留”但未“提出”:当 新西兰移民局 行使酌情权保留不完整申请时,该申请不算作已被提出。不进行处理,时间敏感的标准也不会被冻结。递交日仍为原始收件日期,但“提出日期”仅在所有未完成要求被满足时方可确定。[R2.50][RV1.10.5]
- 轻微不完整——酌情权:什么是“轻微且易于纠正”由移民官决定。没有详尽的清单,但常见例子包括缺少护照照片、未签名的表格或可以快速补交的核证副本。[R2.50]
- 无保留义务: 新西兰移民局 可立即退回不完整申请,即使缺失内容轻微。手册明确指出没有保留的义务。这对临近关键截止日期递交的申请人构成风险。[R2.50]